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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需要经公证机关办理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方式的遗嘱并非必须要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遗嘱的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遗嘱无需公证,未经公证的遗嘱有效。 2、遗嘱有多种形式,其中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不要求手写。 3、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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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未公证也是有效的。 2.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几种。这几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较高。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因此,每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可,未经公证的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发生遗嘱效力。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少或者免去。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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