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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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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而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现行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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