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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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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一)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七)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末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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