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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XX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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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自接到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批准文件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一)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业务人员;(二)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三)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的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四)建立健全人民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五)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将验资证明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中国XX或所在地银监局原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XX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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