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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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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 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人员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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