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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
不可以。 警察传唤或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 但是在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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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刑事传唤内容修改为三款,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刑事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没有”口头传唤“之规定。 传唤,是公、检、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讯问等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传唤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措施,不能使用口头形式,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使用法律规定的传唤证。 受传唤人接到传唤证后应签字,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传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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