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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在第三人手上确定好该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对方恶意进行转移,那么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性收回,然后来作为夫妻财产,根据...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需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为基本的生活、生存需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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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现如今,法院的执行力度在不断的加强,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当然可以执行。但是也只能执行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对配偶的份额也是不能直接执行的。现在法院的做法中,会先行由债权人代为析产,之后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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