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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权共有财产偿,如属于夫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不得使用共...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侵权赔偿是没有必要的。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因为故意或因为过失,总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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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侵害行为的,法院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例中, 首先,杨某已与张老伯确立了婚外情关系,但其接受张老伯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张老伯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董大妈的合法权益。因此,张老伯的赠与行为无效,董大妈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法院审理认为,该男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人,属于无效行为,由于受赠人已将房产再行转让,原告无法实际追回房产,故判决受赠人根据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
在世一方没有权利处理去世一方的财产,不论是在世一方,还是去世一方,在遗嘱或者处分财产时,都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部分。如果去世一方没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的,其遗产按遗嘱内容分割,遗嘱中处分了共同财产中对方财产部分的该部分遗嘱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其他部分的效力在世一方如果擅自处理应属于已去世一方的遗产部分,继承人可以因自身继承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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