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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期: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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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鉴定书的有效期是中英文规定的,工伤认定书没有时效限制。 工伤认定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职工遭受职业伤害作出的受伤性质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搜索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受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或其近亲属等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工伤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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