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
一般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利自己或者方便的原则自由选择进行复议或者直接诉讼。也可以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在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通常情形。一般说来,主要有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怕当被告、怕惹麻烦、怕得罪下级行政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等,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 (2)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Q主要有三种: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和直接受理。 (3)督促受理程序并非法定程序,而是可选择的程序,通过上级与下级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责令限期受理则是以责令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依据行政命令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动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应当直接转入受理程序。穷尽前两程序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则上级行政机关应考虑可以直接受理。 (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给予答复。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623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