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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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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债务的分配需要看债务的归属问题。当已确认夫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的部分由夫妻协商偿还。如果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则由负债务的一方个人进行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债务的分配需要看债务的归属问题。当已确认夫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的部分由夫妻协商偿还。如果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则由负债务的一方个人进行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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