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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冻的期限是多久

2021-10-01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法释〔2015〕5日)第487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关闭、关闭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为1年,检查房地产的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财产(房地产、所有权等)的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检查、扣押、冻结期限到期前办理继续检查、扣押、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新、更新的期限也没有更新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也就是说,更新、更新、更新的期限不变。

相关法规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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