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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021-10-31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1、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应当采取加重限制的原则; 2、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三、数罪中有附加刑判处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对附加刑判处的,应当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相关法规

《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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