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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作案的意思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多次作案不要求每一次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其中一次作案能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作案累...
要看是什么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多次作案属于情节较为严重。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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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作案如果构成累犯的,不能判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多次作案的意思“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多次作案不要求每一次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其中一次作案能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作案累计达到立案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如《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上述情形中如果实施行为达到三次以上,均可认定为多次作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即: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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