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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实回答主审法官、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提问,关键是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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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肯定对这一块离婚程序事宜不清楚,你描叙的问题也非常简单。-----这正常。这里所有的回答,都是假设你提供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事实上,一般人很难做到的。特别是普通人会有选择的提供信息,而且离婚案件还会涉及到隐私,财产等问题,不宜在此描述。我就不给你分析了。
第一次起诉离婚,大部分情形下在两个左右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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