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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具体如下: 1、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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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备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原告不立案。如果控告不接受,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调查部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经批准后立案;2、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批准后不立案;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我国《》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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