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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旨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干录音机,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均可,录音遗嘱的“载体”可以是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识字的遗嘱人。通常认为自己制作的录音遗嘱,比请他人代书的遗嘱可靠性更大。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已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具体规定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记录遗嘱的方式为:1。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记录遗嘱人的遗嘱。2、在订立录音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4、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5、记录遗嘱,直到遗嘱完成,在此期间不关闭,不暂停,整个过程无休止地记录,记录设备出现故障时重新记录。《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订立录音遗嘱生效条件: 1、当事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录音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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