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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音像著作权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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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的特点是将已有作品进行一些必要的技术加工而产生的,比如:机械录制的他人的现场表演、教学讲座等。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对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使用摄影作品; (二)英特网(INTERNET)上传播摄影作品; (三)广告、招示中使用摄影作品; (四)将摄影作品用于举办展览、展示及幻灯演示; (五)产品宣传、包装上使用摄影作品; (六)广播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任何视听介质中使用摄影作品; (七)以摄影作品(含其局部)为素材,绘制、修改或合成为其他作品; (八)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摄影作品的使用。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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