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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2-07-23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患、,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挟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因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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