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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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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单位财产,决心通过侵吞、盗窃、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后来罪的主观内容明知是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决心占有,拒绝归还。3、职务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产是否先持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且后者必须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再利用各种手段占有并拒绝归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后罪只侵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品,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他人指个人,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之后,罪只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只是告诉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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