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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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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风险提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的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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