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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一般情况一人抚养一个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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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特殊情况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是进行规范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两个孩子平分的情况,一般最好离婚父母进行私下协商,若有无法解决的纠纷问题再进行诉讼解决。同时,离婚父母对于孩子的关爱和照顾应当保持一致。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相应的子女可以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金额的抚养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力;(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法支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或教育费,原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不是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的,生父或生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金额支付;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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