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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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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对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被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根据《》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子女关系一旦确认,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较多的,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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