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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
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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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弃车逃逸,潜逃藏,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则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分,还有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刑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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