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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
根据刑诉法规定辨认笔录是需要要见证人签字的,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1、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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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刑事案件认定程序: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在各管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认定嫌疑人的,应分别由事务部门的负责人或检察长认可。2、识别应由调查人员主持。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中,主持鉴定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识别之前,必须向识别人详细询问识别对象的具体特征。特别是,为了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必须通知识别人有意识地进行虚假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多个识别人识别同一识别对象时,应单独识别为单位识别人。必要时,可以有证人。4、识别时,识别对象应混合在其他人或物品中,不得给识别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调查的事件,在认定嫌疑犯时,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的认定照片时,认定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我调查的事件,在定嫌疑犯时,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的照片认定时,认定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认定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张。5、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如果认证人不想公开,可以不暴露认证人进行,调查人员必须保密。6、鉴定的情况下,必须制作记录,主持人和参加鉴定的调查员、鉴定人、证人签字或盖章。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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