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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2022-10-28
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企业作为管理性机构名称不变,其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已分到各个分支机构。就是说,总厂没有财产、不负责生产,每月从各分厂提取管理费。对原企业的债务虽一概认账,但它一无财产、二无资金,致使债权人催讨无果。请:在审理中,法院能否运用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由接受资产的分支机构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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