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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
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则该证据存在争议,就不能作为法官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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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笔迹鉴定胜利了是不一定胜诉,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法院开庭了以后,原告有欠条,被告不承认,让被告做笔迹鉴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并且出具鉴定费就等于放弃申请鉴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
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证据。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款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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