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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正在进行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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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 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双重减免原则,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是特殊防卫过当主体。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的区别包括有:含义不同;适用法规不同;成立条件不同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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