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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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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班次、车辆、站点和发车时间,组织车辆进站、售票,不得在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安排客运班车始发。一、二级道路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三级以下道路客运站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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