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口头要约,就是口头发出的要约,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马为受要约人所了解。即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口头要约作出时间即为要约的生效时间。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然如果口头要约发出后,没有人承诺,那合同就未成立。
一项要约,如果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就要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要约消灭的原因: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