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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市民申请领取、领取、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市民身份证。市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办理新证申报手续。需要居民身份证的人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公民领取新证书后,如果发现原证书,应将原证书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具体申请程序为:(一)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检查居民户口簿,本人无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缴纳证书劳动费。未满16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理申请。(二)公安派出所批准公民个人信息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设区公安局审查发行,负责制作证明书。(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天内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四)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市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返还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 5.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1、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2、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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