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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一起去游泳造成溺亡同伴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具体分析情况。 对于成年受害者来说,其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故受害者自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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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游客在买票进入后,就与游泳池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而游泳池的经营者作为游泳服务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且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的游泳池,其经营者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医务人员,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等。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上述的服务或应急措施,就严重地违反了双方合同的法定义务,就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学校无过错,周末不属学校监护管理范围之内。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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