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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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