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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保护身份权,是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资格。案例2012年底,谢某和张某一起住在某县某乡某亭。张某于2013年10月生下一名男婴小明。经过DNA鉴定,谢某和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母亲。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小明的经济能力,谢某以2、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小明。同年11月29日,某县公安局逮捕了谢某。2013年12月4日,某县公安局和民政局将小明送往某市儿童福利院。谢某于2014年1月4日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宁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6日前往谢某浙江老家,找到母亲陈某。陈某说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抚养能力,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小明的母亲张某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称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2020年1月3日,某市社会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为小明监护人。经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小明的生理父亲,有义务抚养小明,但将小明出售给他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小明的生物母亲张,因为是精神病人,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张的直系亲属都表示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因此,法院支持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的申请和张的监护权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经民政局批准,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养育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某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最有利于其。因此,法院支持某市社会福利院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某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一是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二、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
流产手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需要家人的陪同签字才能完成,一般情况下未成年流产需要监护人陪同签字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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