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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违反平等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
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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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公平,更多的是一个法律范畴内的词汇。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在有关法的概念中均含有公平的意思。可以说公平是构成法自身质的规定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公平在除法律以外的很多方面都需要得以体现,加之人们看待公平的视角也各有不同,故关于公平的内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看法:(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以及规则的公正、平等;(2)、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3)、公平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级是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第二层级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要与获得报酬的量相适应;第三层级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这三个层级的内涵相互联系;(4)、公平属于道德范畴;(5)、公平是一种主观感受,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做主观评价。以上几种看法可以说从不同的侧面对公平的内涵作了很好的诠释,笔者比较认同的是第(3)种看法。因为第(3)种看法囊括了形式公平(即:第一层级),实质公平(即:第二层级)以及对公平的维护和修正(即:第三层级)。应该说,第三种看法能够比较准确合理地含盖现阶段对公平的认识。然而,我们对公平的分析不应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上,因为“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才有意义”。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应用来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关系。这种公平的社会关系符合人们的愿望、目的或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理想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从基本人性的角度出发,这种符合人的愿望目的或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的社会关系必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们热衷于创造和冒险。这实际上是在公平的社会关系下诞生出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
1、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及正义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2、这就说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有界定和限制的,突出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不得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进一步说明法律的适用与公平原则互相作用,不但能使《合同》调整范围中的参与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的界定,而且也限制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公平原则能使合同的当事人认识、接受法律及适用法律上就能促进合同当事人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4、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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