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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需要时间长短是多久

2021-11-20
根据《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期限 (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传唤和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审批期限不得超过7天,最长37天;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控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侦查拘留期限 (最长拘留期限为7个月):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经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发现其他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拘留期限为5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天;退回补充侦查,限两次,一次一个月,两次两个月;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两次一个月,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审判期限(最长拘留期限为12个月 10天):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算8个月;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10天;二审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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