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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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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依法服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以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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