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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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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提问者履行探视权,提问者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1、孩子抚养权归你; 2、你丈夫属于婚姻的过错方,应当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小孩抚养的变换,有两种形式:一是两方协议变换。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和保障娃儿合法权益,则应予允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换。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两方对此不能达到协议时,应另行诉讼。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议的诉讼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置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娃儿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流程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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