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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首先帮你明确一点,说不定你可以以此跟你妈协商,或者找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给你们调解。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通过你爸妈的离婚协议可以改变的。即便离婚协议有爸归你养,妈归你姐养的内容。实际上,你仍然要对你妈履行赡养义务,你姐也要对你爸履行赡养义务。这个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有效的,对赡养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你妈也无权向你讨18年的抚养费。如果你不履行赡养义务,到时候你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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