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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
破坏军事设施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护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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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建设所体现的利益。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或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等行为。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1、客体是建设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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