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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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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的第一项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三)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制定裁判文件,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根据捏造事实制定的仲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的;(四)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根据捏造事实制定的刑事诉讼,或者受到严重侵害的刑事诉讼,或者受到严重侵害的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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