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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赠与行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赠与,赠与后赠与的物品属于受赠人。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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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对赠与的判定:只要恋爱双方当事人自愿赠与的,其赠与之后,赠与的物品属于受赠人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不属于道德、公益的赠与。因此,如果赠与的财产没有公证或者登记,那么赠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转账,如果未明确说明是借款,一般情形下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一般就不能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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