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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指的是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检...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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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相关的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应该主动回避没有主动回避的嫌疑人,可提出回避请求。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
刑事上诉指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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