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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请教的陪护费可以要求单位出。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1.工伤请教的陪护费可以要求单位出。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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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陪护人员的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护工费停工留薪期和伤残鉴定后不同,生活费由本人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 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的,应当从所在省市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护理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1.工伤请教的陪护费可以要求单位出。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要说工伤陪护人员工资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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