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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刑吗的内容。关于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情况判刑,具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对于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判刑吗这一问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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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仍然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在此时,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并且由监护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离婚诉讼,但是此时当事人仍然是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或条件的,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去待治愈后再离婚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扔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项生活等,这些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的按照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请求是不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规定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这主要出于更加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法律词汇上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出,其没有行为能力,这个没有行为能力可能是年龄太小,或者是精神智力低下,无论何种情况,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都需要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外人加以照顾、管理的人,一旦这样的人出现了任何的伤害事故,他们首先是缺乏辨别能力,其次也不知道如何防范,基本上没有任何抵抗能力,对于他们,必须从各种方面加以严格的保护,对于他们的照顾、管理义务必然是要更加的严格、苛刻。所以说,一旦他们遭受到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必须要由幼儿园、学校等承担责任。 但是凡事总有起因,推定幼儿园、学校有过错,不表示他们就真的有过错,或者完全都是他们的过错,幼儿园、学校如果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要承担责任。只不过,这样的举证证明义务被分配给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大大减轻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责任从现实考虑,这也是合理的,这当然也更加促进幼儿园、学校去加强自己的管理、教育义务,同时,为了尽量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也促使其采取各种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措施去保护他们,或者哪怕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而去采取安装监控摄像等手段,这些行为都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更加的有力,对减轻自己的过错都是有利的。
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当然,在这里要注意区分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虐待罪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在主观上不应该具有伤害故意或杀人故意,在客观上应当是过失导致或受害人自残、自杀导致的重伤或死亡,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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