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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调解程序是什么?

2021-04-15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知,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因为要求当事人准备的证件材料不同,那么就要求根据实际的情况来事先做好准备。其中诉讼离婚要比协议离婚复杂一些,在需要用到的证件材料上面,可能也就要比协议离婚多一些。除此之外,当事人尤其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还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这样才有可能赢得官司的胜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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