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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嫌疑人、辩护人、辅助人员和民事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负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案件的侦查、起诉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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