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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投诉理由和请求。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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