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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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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短期羁押人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依照本法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有以下几点: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何执行拘留?依法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拘留后,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妨碍调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听到消息后可能逃逸、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串通的;其他犯罪需要核实,尚未采取相应措施。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不能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说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被拘留人没有家属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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