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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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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手段。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都规定有行政处罚的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有效地进行了管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等,所以,行政处罚也就随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对行政处罚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一些行政机关甚至一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处罚,以牟取小团体利益。由于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混乱,尤其是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有的规定很不一致,行政处罚规定随意性大,处罚规定过重,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的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是执罚主体混乱,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很大;四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只要罚了钱,就任凭违法行为泛滥,置之不理,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五是一方面存在着乱处罚,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着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的不管等问题。上述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侵犯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以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规范。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的警告当属书面警告。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讲,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事后的救济性,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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